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1民初9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勇与许凌智、曹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许凌智,曹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暮云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9631号原告:彭勇,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许凌智,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曹平,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暮云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158号德泽苑1-11号。负责人:曲天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勇诉被告许凌智、曹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暮云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彭勇负担。审 判 长  胡 涵人民陪审员  邓正军人民陪审员  付心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