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远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85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远成,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佛山市友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远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远成及其辩护人张东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刘远成于2014年11月份入职佛山市友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任职外派的收费员,主要负责为公司收取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的顺景楼、明翠轩、丽富楼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和车位场地费。从2015年开始,被告人刘远成利用其任职收费员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不开具收款收据或者开具盖有假冒公司财务章的收据等方式,在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车位场地费后,没有将所收到的款项交回给公司,而是将款项占为己有,用于其日常生活中的挥霍。直到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刘远成的上述行为被公司发现,经过公司向业主的核查及统计,刘远成共侵占了佛山市友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费、车位场地费合计人民币73739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刘远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单位佛山市友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人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文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印章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据;搜查笔录及扣押、移交、处理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表、员工手册;侵占款项明细表。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远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远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远成的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其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如实供述罪行,认罪;2.初犯,没有前科;3.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小;4.家庭困难,需要照顾家庭成员;5.刘远成及其家属愿意赔偿,被害单位已扣工资人民币1000元。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个人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远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佛山市友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发现被告人刘远成侵占公司款项后,从刘远成的工资中扣了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刘远成的供述、被害单位佛山市友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远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刘远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刘远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的意见,第1、2、3点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第4点及辩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第5点,扣1000元工资的事实本院确认,但刘远成尚未全额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不足以以此理由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与刘远成的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远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冰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雅微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