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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益鼎、王天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益鼎,王天聪,季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林益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邵和敏,系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天聪,男,汉族。被执行人:季秀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林益鼎与被执行人王天聪、季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303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龙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益鼎与被执行人王天聪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达成以下偿还协议:一、被执行人王天聪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林益鼎人民币175000元,分二期支付该款项,其中第一期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第二期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5000元;二、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款项,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和解协议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547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中(助理)审判员林大为(助理)审判员张清清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项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