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向时贤与雷永蓉、杨开煌、第三人田巧根、唐仁虎、王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时贤,曹龙,雷永蓉,杨开煌,田巧根,唐仁虎,王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4民初1259号原告:向时贤,男,1955年5月10日生,土家族,退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友,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龙,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被告:雷永蓉,女,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杨开煌,男,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第三人:田巧根,男,1966年9月7日生,汉族,财务管理人员。第三人:唐仁虎,男,1971年6月15日,汉族,务农。第三人:王碧,男,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务农。原告向时贤与被告曹龙、雷永蓉、杨开煌、第三人田巧根、唐仁虎、王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向时贤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曹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时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时贤撤回对被告曹龙的起诉。审 判 长 易孟良人民陪审员 刘志雄人民陪审员 曾美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洁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