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康莉梅诉被告潘明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莉梅,潘明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初155号原告康莉梅,女。委托代理人李宝忠,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明珠,女。委托代理人王冬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莉梅诉被告潘明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文权审 判 员 王喜亮人民陪审员 陈凤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