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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康莉梅诉被告潘明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莉梅,潘明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初155号原告康莉梅,女。委托代理人李宝忠,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明珠,女。委托代理人王冬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莉梅诉被告潘明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文权审 判 员  王喜亮人民陪审员  陈凤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