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永清县城内美达汽车修理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河北铭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城内美达汽车修理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河北铭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君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永清县城内美达汽车修理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河北铭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君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580号原告:永清县城内美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永清县永清镇一堡村西。负责人:孙杰,厂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9号。负责人:杨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中国农业银行廊坊分行职员。被告:河北铭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西路368号。法定代表人:杨磊,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河北铭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河北君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利,河北君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永清县城内美达汽车修理厂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河北铭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君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永清县城内美达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城内美达汽车修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清县城内美达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永清县城内美达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袁宏军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周洪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