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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熠,曾勇与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勇,周熠,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125号原告:曾勇,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周熠,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达荣,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合川中学瑞山西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902437X8。法定代表人:潘亚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曾勇、周熠与被告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曾勇、周熠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勇、周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