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83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艳婷与增城市派潭供销社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婷,增城市派潭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吴艳婷,男,1977年3月6日出生,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增城市派潭供销社,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建设街29号法定代表人:朱时战,主任。申请执行人吴艳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增城市派潭供销社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83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3执14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兆雄审 判 员  黄伟明人民陪审员  王慧雯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