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何国贞与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冯国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贞,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冯国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041号原告:何国贞,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台南镇。法定代表人:王益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冯国平,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何国贞与被告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冯国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何国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国贞负担。审判员 梅小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