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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先柏与刘晓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赣08003执18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柏,刘晓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刘先柏,男。被执行人刘晓方,男。本院在执行刘先柏与刘晓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刘晓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6290元,但被执行人刘晓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晓方在吉安市白云山水利水电管理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晓方在吉安市白云山水利水电管理局工资收入人民币262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