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伍泽金与左华富、向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泽金,左华富,向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304号原告伍泽金,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左华富,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向吉明,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公司,四川省盐源县。法定代表人喇扎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伍泽金与左华富、向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泽金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泽金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泽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兴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