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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居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6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31号。负责人李斌杰,行长。被告:居华,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武穴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告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妍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