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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额济纳旗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乌仁高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济纳旗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乌仁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额济纳旗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法定代表人吕金涛,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乌仁高娃,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乌仁高娃于2016年8月16日前给付额济纳旗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乌仁高娃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第三人刘艳军在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领取的运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巴图达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焦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