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朱兴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72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兴平,曾用名朱江平,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日释放。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兴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伟、被告人朱兴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朱兴平到六枝特区岩脚镇被害人周某所开的金立手机专卖店购买电话卡,趁周某离开之际,盗走周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苹果5S手机。次日,朱兴平将盗得的手机退还周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00元。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朱兴平补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1000余元,朱兴平的行为取得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兴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朱兴平纳入社区矫正),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朱兴平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鉴字(2016)第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兴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兴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还赃物且对被害人周某进行补偿,取得周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朱兴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兴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当庭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