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忠文、周小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文,周小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忠文,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周小三,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文与被执行人周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忠文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