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凤伟与高淑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伟,高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伟,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高淑清,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张凤伟与被执行人高淑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02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高淑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淑清工资、奖金20508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