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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刑更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白旭亮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旭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更67号罪犯白旭亮,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兴县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旭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6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监狱认为,罪犯白旭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白旭亮共获监狱表扬3次,嘉奖2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但罚金未缴纳,所犯之罪又属暴力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旭亮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秀审判员  聂海军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银秀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