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中堂与被申请人赵广杰、葛恒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堂,赵广杰,葛恒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039号申请人:张中堂,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为杰,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镜,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广杰,男,1973年4月6日出生,居民。被申请人:葛恒新,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申请人张中堂与被申请人赵广杰、葛恒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广杰、葛恒新的银行存款269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只提供了被申请人赵广杰的农行郯城支行的开户账号(6228481829029221471)。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中堂的部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广杰(372822197304068354)的银行账户存款269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葛恒新(372822197511110201)的银行账户存款26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90元,由申请人张中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传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