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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秦超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超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刑初1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超,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舞钢市。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6月2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12月2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8月3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2日执行逮捕。辩护人郝小伟,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超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生、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秦超及其辩护人郝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超自2013年以来,以其父母房屋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强拆为由,多次去北京、北戴河等地非正常上访。2013年10月5日,秦超父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同意拆除其住房并开发。但被告人秦超仍以此事为由,多次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拘留及训诫。并且秦超在赴京上访过程中以不回舞钢继续留在北京上访为由要挟接访人员,强拿硬要公私财物1000元。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秦超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秦超辩称自己上访的原因是家里开发的房子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现在认识到越级上访不对,请求基于赡养老人及自身身体状况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是,秦超上访是因为父母的房产开发问题未得到完全解决且受人蛊惑所致。秦超上访期间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影响且身体状况不好,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超自2013年以来以其父母房屋被平顶山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拆为由,多次去北京、北戴河等地非正常上访。2013年10月5日,秦超父母与平顶山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同意拆除其住房并开发。但秦超仍以此事为由,多次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舞钢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次,被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7次,秦超在赴京上访过程中以不回舞钢继续留在北京上访为由要挟接访人员,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秦超出生于1973年1月1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4)舞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刑终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秦超的家属与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强拆发生的刑事和民事纠纷已经法院依法判处,所受损失已经得到赔偿,非法侵入住宅的被告人已被判处刑罚。(3)舞钢市公证处公证书,证实秦超父母于2013年10月5日自愿同平顶山市钢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协议。(4)范峥收款收条,证实秦超一家收到钢基公司赔偿款共计41600元,同意拆迁。(5)中国工商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6年8月22日司某通过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向秦超的妹妹秦勇账户上转账5000元。(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4月8日黄某通过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向秦超账户汇款1000元。(7)舞钢市信访局关于秦超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证实秦超自2013年开始就其父母房屋被强拆以及房屋拆迁补偿等问题进行上访。(8)舞钢市寺坡街道办事处文件、2013-2014年秦超赴京非正常上访情况统计表,证实秦超在2013年5月12日至2014年2月4日之间,去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大使馆等地上访共计8次,反映房屋拆迁及要求办证问题。(9)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7份,证实秦超分别于2013年12月11日、2014年1月28日、2014年4月13日、2015年2月18日、2015年2月19日、2015年2月20日、2015年12月23日去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10)舞钢市公安局舞公(治)行罚决字(2014)第01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秦超于2014年6月20日通过网络非法向境外网站“六四天网”发布虚假信息。给予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11)中共舞钢市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越级上访建议依法处置函,证实2015年12月23日秦超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清查至马家楼进行登记,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秦超进行依法处置。(12)舞钢市公安局舞公(治)行罚决字(2015)第03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23日,秦超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当地的正常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决定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13)舞钢市委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秦超北戴河上访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21日上午,舞钢市信访驻京工作组接省市信访驻京工作组通知,秦超在北戴河领导驻地上访。(14)中共舞钢市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越级上访建议依法处置函,证实2016年7月21日,秦超到北戴河中央领导开会驻地进行非正常上访,影响了北戴河领导机关驻地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秦超进行依法处置。(15)河南省驻京信访工作组函,证实秦超2016年7月21日到北戴河中央领导驻地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影响了北戴河领导机关驻地的正常秩序。(16)舞钢市公安局舞公(治)行罚决字(2016)第017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21日,秦超到北戴河中央领导开会驻地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当地公安人员查获,影响了北戴河领导机关驻地的正常秩序。决定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2、证人黄某、张某、司某、宋某、董某、李某证言。3、被告人秦超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超在上访的问题解决后还多次非正常上访且被舞钢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次,被北京公安局训诫7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秦超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秦超当庭认罪且表示永不非法上访,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红鸽人民陪审员  蒋小燕人民陪审员  张凤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含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