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民初6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6152张建军与常州市武农农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常州市武农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6152号原告:张建军,男,汉族,1955年8月1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常州市武农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运河路东沙河27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斌,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飞,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建军诉被告常州市武农农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张建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徐秀杰人民陪审员 夏春芳人民陪审员 陶寒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