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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海平与白晶、于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平,白晶,于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922号原告:张海平。委托代理人:刘钢,系原告同事,沈阳中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推荐。被告:白晶。被告:于占庆。原告张海平与被告白晶、于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海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900元,由原告张海平负担。审 判 长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