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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孔令平、傅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令平,傅友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特10号申请人1:孔令平,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人2:傅友,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孔令平、傅友之间买卖合同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1孔令平与申请人2傅友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13日经明光市柳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孔令平于2017年4月23日前将油款2640元返还给傅友。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允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