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双根、杨木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双根,杨木翠,徐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财保15号申请人: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马香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双根,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杨木翠,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徐婷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双根、杨木翠、徐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莉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小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