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6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阿镇三利农机修理部业主与钢宝力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镇三利农机修理部业主,钢宝力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阿镇三利农机修理部业主,男,1974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被执行人:钢宝力德,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镇三利农机修理部业主与被执行人钢宝力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钢宝力德给付农机配件款50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钢宝力德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5025元及执行费5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