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5朱新远与姜鸿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远,姜鸿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5号原告:朱新远,男,1938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姜鸿燕,女,195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远与被告姜鸿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朱新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新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朱新远负担。审 判 长 陈廑瑜代理审判员 占 丽代理审判员 陶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