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4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若羌县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杨燕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若羌县农村信用社,杨燕,新疆鑫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4执436号申请人若羌县农村信用社,住所,若羌县团结路***号,法定代表人:谢上略。被执行人杨燕,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新疆鑫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梨香路梨香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农兵。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燕、新疆鑫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巴音公证处作出具有执行效力的(2016)巴音证字第934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杨燕在且末县有土地登记,我院委托且末县人民法院代于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发》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巴音公证处作出具有执行效力的(2016)巴音证字第9345号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军审判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审判员 吐尼萨汗·麦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永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