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厚六与肖远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厚六,肖远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735号原告:杨厚六,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远长,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来,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厚六与被告肖远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厚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被告肖远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厚六诉称,2002年2月8日,原、被告自愿签订《荒山地流转协议书》,原告将位于“竹嘴圹”的自留山转让给���告长期经营使用,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3600元,协议约定,如国家征收,征收款归被告所有。现原告认为该约定无效,被告因征收所得的补偿款应当退还给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2002年2月8日签订的《荒山地流转协议书》中“如国家需要征收,其征收费归甲方(即被告)所有”的约定无效;被告所得的全部征收款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肖远长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荒山地流转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8日,原告杨厚六主动与被告肖远长协商,并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将原告位于沿溪镇中心居委会大坪组“竹嘴圹”的荒山10亩转让给被告,转让费13600元,双方签订《荒山地流转协议书》后被告一次性付清转让费。双方还约定,协议签订后该荒山地由被告管理、使用、经营,任何人不得干涉。如国家征收需要,其征收费归被告所有。另查明,签订《荒山地流转协议书》时,原、被告系同村不同组的村民,该协议书有浏阳市沿溪镇中心居委会大坪组(现沿溪桥社区居委会大坪组)盖章确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荒山地流转协议书》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自愿签订《荒山地流转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原、被告系自愿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如国家征收,征收款归被告所有,且协议签订时有村民小组参与讨论同意并盖章确认,即该荒山地的转让取得了发包方的同意,作为本集体组织的成员,被告有权接受转让取得该荒山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为新的土地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被告有权取得该荒山地的征收补偿款。现原告收取被告13600元转让费后意欲毁约,要求确认该协议部分无效后全额分配征收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部分无效且要求确认征收款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厚六要求确认《荒山地流转协议书》部分无效以及土地征收款归原告杨厚六所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厚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玉君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