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周勇武与刘七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武,刘七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181号原告:周勇武,男,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刘七美,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周勇武与被告刘七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周勇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处分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勇武负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儒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