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荣弟五、刘唐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弟五,刘唐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8-1号申请人荣弟五,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三江县。被执行人刘唐宽,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04)三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唐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唐宽履行给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24108.55元及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执行费254元,但被执行人刘唐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唐宽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唐宽在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学田分社62×××02账号内存款55550.16元到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5401040000328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孟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华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