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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学成与固始县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成,固始县水利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264号原告:李学成,男,汉族,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浩,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始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郭森林,局长。单位住所地固始县城关蓼城大道。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国,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俊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学成诉被告固始县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需要追加被告,原告李学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73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学成负担。审判员  吴未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