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学成与固始县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成,固始县水利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264号原告:李学成,男,汉族,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浩,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始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郭森林,局长。单位住所地固始县城关蓼城大道。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国,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俊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学成诉被告固始县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需要追加被告,原告李学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73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学成负担。审判员 吴未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