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州卓胜投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长乐航辉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卓胜投资贸易有限公司,长乐航辉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714号原告:福州卓胜投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白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美,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乐航辉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陈聪明。原告福州卓胜投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航辉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福州卓胜投资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长乐航辉针织有限公司已还款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卓胜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计378元,由福州卓胜投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