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92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法定代表人:柴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被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薄世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开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