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朱密昌与闫爱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密昌,闫爱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810号原告朱密昌,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闫爱华,女,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密昌与被告闫爱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密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密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密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顺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