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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5民初272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1。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出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婚前个人财产由原告取回;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安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2。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原、被告的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解除这种无感情的婚姻关系,特向贵院起诉离婚,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1辩称,一、坚决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被答辩人陈述的并不属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答辩人老实本分,踏实肯干,反而是被答辩人一直没有工作,为家庭付出较少。双方婚后生育一孩子,答辩人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仍希望能够维系家庭的完整。双方虽然偶尔也有争吵,但只是生活中产生的小摩擦,并非实质性的矛盾,并非被答辩人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二、如被答辩人坚决要求离婚,答辩人将提出如下条件:1、婚生子王某2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负担孩子至成年之日的抚养费;2、同意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答辩人所列财产清单还包括电动自行车1辆;3、要求被答辩人归还答辩人父亲的所有种粮补贴款;4、夫妻共同债务1.6万元(答辩人医疗费)由双方依法分担。综上所述:因双方并无实质性的矛盾,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所以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多做被答辩人的工作,给双方一个机会。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安平县民政局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安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2。原告在被告家的陪嫁品计有:组合柜一套、海尔冰箱一台、王牌29寸彩电一台、皇明太阳能一个、木沙发一套、豪爵轻便摩托车一辆。2016年5月1日,原告因家庭琐事与被告发生争吵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了子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有和好的意愿,原告又无充足的离婚理由,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磕磕碰碰,相信只要原、被告正确对待自己的婚姻,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婚姻是能够和谐幸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