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秦小军、姜云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军,姜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小军,男,46岁,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姜云平,男,48岁,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秦小军申请姜云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姜云平应支付申请人秦小军案款67800元,承担执行费91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678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姜云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4执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