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5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伟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635号原告:张伟,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原告张伟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张伟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文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