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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司明栋与程兆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明栋,程兆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司明栋,水稻种植户。被执行人:程兆库,水稻种植户。本院在执行司明栋与张金宝、程兆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程兆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司明栋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黑8108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兆库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1存款人民币1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