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司明栋与程兆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明栋,程兆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司明栋,水稻种植户。被执行人:程兆库,水稻种植户。本院在执行司明栋与张金宝、程兆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程兆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司明栋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黑8108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兆库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1存款人民币1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