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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休宁县天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与李如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休宁县天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李如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176号原告:休宁县天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住所地县海阳镇。法定代表人:詹国强,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如友,男,汉族,1952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公司负责人:胡银林,支公司经理。原告宁县天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与被告李如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休宁县天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休宁县天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筱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文秀(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