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蔚和喜与被执行人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蔚和喜,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蔚和喜,男,1959年12月11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雷强,男,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雷强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雷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