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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6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军与张振伟、赵海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张振伟,赵海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6596号原告:王军,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振伟,男,2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赵海辉,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张振伟、赵海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依法应准予王军的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赵伶俐人民陪审员  白根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宝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