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6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军与张振伟、赵海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张振伟,赵海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6596号原告:王军,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振伟,男,2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赵海辉,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张振伟、赵海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依法应准予王军的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赵伶俐人民陪审员 白根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宝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