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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民再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与杨栓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杨栓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前民再初字第00003号原审原告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布仁巴雅尔,系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镇长。原审被告杨栓平,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与杨栓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鄂前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审原告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审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郝 渊代理审判员  刘二瑞代理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