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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人民政府与垦利县小岛河海珍品养殖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人民政府,垦利县小岛河海珍品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1716号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立成,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垦利县小岛河海珍品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姜士忠,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垦利县小岛河海珍品养殖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1元,减半收取2560.5元,由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宋成元人民陪审员  冯伦宗人民陪审员  张树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