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6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夏淑梅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淑梅,刘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6797号原告:夏淑梅,女,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刘健,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夏淑梅与被告刘健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民事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夏淑梅负担。审 判 长 杨丽莉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云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