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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汉军、宋家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汉军,宋家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汉军,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家栋,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上诉人曹汉军因与被上诉人宋家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曹汉军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汉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审 判 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