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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阎书生、葛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阎书生,葛兴珍,徐喜文,张有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9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霞光路。负责人:王新立,该行行长。被告:阎书生,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葛兴珍,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徐喜文,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张有光,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被告阎书生、葛兴珍、徐喜文、张有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85.68元,减半收取59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玉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耀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