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1404赵文举与张刚、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举,张刚,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404号原告:赵文举。被告:张刚,男,年籍住址不详。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324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龙,经理。原告赵文举与被告张刚、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文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