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宫莲凤与白志东、武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莲凤,白志东,武立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文书名称}(2017)内0426民初2259号原告宫莲凤,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白志东,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武立岩,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原告宫莲凤与被告白志东、武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丽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志东、武立岩经本院留置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月息2%,并出具欠据一枚,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二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证明:2015年4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月息2分。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4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月息2分,二被告已经给付从2015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的利息,2016年4月16日至今的利息及本金一分未还。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催要欠款后,被告未尽给付义务,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志东、武立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欠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207.5元由被告白志东、武立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