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芝诉被告李明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芝,李明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308号原告马秀芝,女,1962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被告李明骞,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凌源市北建昌街。原告马秀芝诉被告李明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芝撤回对被告李明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秀芝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