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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夏瑞星与范新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瑞星,范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225号申请人:夏瑞星。被申请人:范新文。申请人夏瑞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1715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潍坊鸣睿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7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