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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字第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伟、钟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伟,钟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伟,男,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钟鹏飞,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钟伟与钟鹏飞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民二初字第38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钟鹏飞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锦德审判员 郑 老 三审判员 叶 华 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  松 关注公众号“”